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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管工作的通知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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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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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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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发[2021]35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莱芜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20〕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1〕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21〕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确保建筑节能效果,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实现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主动与项目归属地的区、县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对接,区、县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登记并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台账。

二、各区、县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实施日常监督抽查。对于享受《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21〕3号)中支持政策的高品质建筑项目,纳入必查清单。每月5号前,区、县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将上月监督检查信息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汇总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每季度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在突出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的前提下,项目归属地的区、县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专项核实,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

(一)在建项目的节能标准、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生活热水、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方面的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申请核实)

(二)建设单位组织的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生活热水、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等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是否完备且符合政策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核实)

(三)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中节能监测系统的能耗监测数据是否正常上传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中心。(建设单位在节能监测系统正常运转后申请核实)

四、对于享受《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支持政策的高品质建筑项目,由市建筑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会同项目归属地的区、县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共同核实。

五、专项核实通过后,项目归属地的区、县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核实表》,并登录“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智慧住建平台”填报通过专项核实后的项目基本信息。《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核实表》作为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的必备资料。

六、对于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建设项目和未通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核实的建设项目,由区、县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出具整改意见,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建设项目,经区、县建筑节能主管部门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将相关单位移交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济南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建发〔2020〕69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核实表.docx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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