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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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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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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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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质安字〔2021〕15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莱芜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区县住建部门应急预案备案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在风险辨识评估、案例研究、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依法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同时,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门应急预案。本部门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各区县住建部门应当按照以上要求,对本部门是否编制了相关应急预案进行自查,没有制定的抓紧制定完善,没有备案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备案。

    二、关于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应急预案备案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依法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建筑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所属行业、领域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我市房屋建筑施工行业实际,现就建筑施工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明确如下:

1.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的企业:①央企所属的在济南注册企业;②在济南注册的特级企业;③注册地不在济南但在济南有分公司、办事处或项目的央企、国企和特级企业,将注册地住建部门出具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4)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报区县住建部门(同时报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①在本区县注册的一级(含)以下企业;②注册地不在本区县但在本区县有分公司、办事处或项目的一级(含)以下企业,将注册地住建部门出具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4)报所在区县住建部门。

各项目应急预案必须经企业审批、论证合格后发布施行。

三、关于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程序

    企业在编制应急预案时,应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见附件5)规定的8个步骤进行。预案编制完成后,在报送市区县住建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专家名单和综合意见表》(见附件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市区县住建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并填写《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审批表》(见附件3)。对形式审查合格应予备案的应急预案,市区县住建部门填写《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4)登记备案,并反馈备案企业存档。备案有效期为期三年,自登记之日起计算。

    四、其他事项

    1.企业法人或其他重要人员发生变动,以及企业发生其他重大变化时,应急预案应重新编制并备案。

    2.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或未将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的,按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政府341号令)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请各区县住建部门和各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以上要求科学编制应急预案并备案。企业应急预案备案时一并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两份)至市区县住建部门。

联系方式:66605641,龙奥大厦F432办公室,sjwzac@jn.shandong.cn。

 

附件:  

1.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专家名单和综合意见表.doc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doc

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审批表.doc

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doc

5.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pdf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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